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地方腐败官作斗

连续十多起上庭控告腐败

广西玉林市 、 北流市卫生局乱管滥罚压制中医科研 , 串通权力杀绝中医研究的自由

广西玉林市卫生局是一个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法律规定权限是管理下级卫生局地级市的医疗机构、北流市卫生局也是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或医疗行为的行政部门,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是从事民间俎织的中医传统研究业务,是民办非企业科研单位,业务主管是北流市科技局。北流市卫生局2003年6日月乱管滥罚研究院,成为李家家事张家管一审法院背叛法律玩法律游戏,使卫生部继续违法重审裁定卫生部门只是当时执法行为是错在违返程序,北流市卫生局继续重新又处罚研究院,研究院不理采他,法院还采取强制执行处罚。研究院迫着申请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的所谓强制执行处罚,裁定北流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无理。北流市卫生局败诉后为失去面子不服气,接着使用玉林市卫生局越权处罚。处罚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便想出一不收二不拾的"法子"玉林市卫生局召集科技部门要撒销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
大家看看是法治还是人治? 这些腐败有多黑? 黑到什么程度?

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北流市卫生局越权越职、乱管滥罚的行政行为,大开玩笑,卫生部门的权力可管研究医药的话科学技术部门就不是研究主管,法律也不要主体资格人了,从理:南宁市可以管理北流市,美国可以管理英国。裁定在撤销其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又以其违法行为认定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具有违法,有证有据不采信原告请求卫生局退还研究的工具及研究的药物14袋(价直成本约7万)并认定卫生局有权查处研究院。附裁定的真相依法"公正"(2004)北行初字第6号法官玩法律"游戏",把事实裁定为"是否"的结果,法律的公理一就"是",一就"否",不可能"是否"的裁定",对就是对,错就错,夺不能"对错"都是。如:张三写个一个字"一",李四说是二字,两者相争,黄五作裁判会讲一二都是吗?,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世界上从没听说有北流市人民法院这裁定。"

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法中无人,玩忽职守,明知是违反程序还说是"合法"的,依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原告违法,认定卫生管理部门认定为是管理科研单位的主体,国家法律、法规是没这样的规定。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部份裁定,不做完整判决(附裁定(2004)玉中行终字第2号,放虎归山,留虎随意作威。是法治还是人治,是依法还是依人?

要北流市民政局和科技局做死仔。

2003年6月4日北流市卫生局越权乱管滥罚,滥用职权查处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的科研单位,研究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卫生局的行政行为,北流市人民法院枉法作出这样的裁定(附(2003)北行初字第9号)。

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如此的"公正"裁判(2006北行初字第22号)一审没有依法纠正,并采取变相审判,迫我再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玉中行终字第47号)查明一审越权审判,不按事实审判,并责令一审要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不服北流市民政局没有调查随意撤销本科研单位的起诉,北流市人民法院是这样的"公证"裁判,法官就是法,把人民的法院作为自己的,想认定谁有理就认定,不要法律的准绳,不要事实和法定程序,超越审判权,用不合法的事实及违法的行政行为认定原告有违法行为,把法律的规定当作小儿玩游戏。加迫百原告上诉评理,同一案已多次实施有意迫原告上诉,连续为违法者俺护、作保护伞,使腐败的"官"更加得世猖狂。((2006)北行初字弟13)如此"公证""合法"的判决迫我上诉

2005年10月清白的一天北流市人民法院准许北流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附(2005)北行审字第13号)(2005)北执字第143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载定(附(2005)玉中行复字第1号( 2005)玉中行执字第175号)一审法院、卫生局依法无据、依据无理,乱用失效的法律条款维护卫生局的违法行为,故意侵害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

北流市卫生局败诉后想在社会有脸,接到裁定书得知其败诉当即指使上级玉林市卫生局为其"报复",玉林市卫生局打着联合"执法"的旗号于2005年6月22日施行"依法行政"。越级越权乱管滥罚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附玉卫医罚字[2005}8号),研究院不服玉林市卫生局越权越级乱管滥罚的行政行为,向广西卫生厅复议,卫生厅说研究院单位主体不存在,并终止复议请求,研究院然后依法依其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玉州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故意拖办此案一个月,后经人大电话责令才作出不受理此案的裁定(附(2006)玉区法立行初字第6号),研究院不服(2006)玉区法立行初字第6号)依法向玉林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从样裁定上诉人单位不存在主体资格(附(2006)玉中立行终字第29号)。玉中立行终字第29号如此的"公正"维护法律?北流市天然医药科技研究院单位主体现在还在,

玉林中院的判决作出的时间为 2007 年 3 月 14 日,比同是玉林中院的( 2006 )玉中立行终字第 29 号行政裁定迟将近一年时间,同一法院,却作出相反的矛盾认定,说得通俗一点,前面的案件认定申诉人“死亡”了,不存在了,后面的案件又认定申诉人“还活着”,是适格的原告。这难道不是对法律最大的讽刺吗?附(2006)玉中行终字第47号)。为什么作这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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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适应时空自然空间物质《同生共制》生恒生能指数端点、人类生命生存财富才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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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一个自然有机能物体、其机能构观生衡由自然有机物质供养而生恒。物质精神能量适度过于或决之…造成机能构体互化生长失衡就是病态。

应用《天然药物自然生化能》完全能扑灭癫痫症病。

(本院自应用宇宙空间自然生衡时空互化生恒规律获得重大中医学创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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